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235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丹周纪卤鸭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北街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08MA0973EB07。
经营者:刘丹。
被告:刘丹,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清苑区丹周纪卤鸭店、刘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