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0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锡锋,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锡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庄锡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1150元。
审 判 长 黄立靖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蔡继威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