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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庄锡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庄锡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庄锡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0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锡锋,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锡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庄锡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1150元。

审 判 长 黄立靖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蔡继威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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