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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化县伟程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425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化县伟程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德化县伟程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4255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中路68号。

经营者:谢伟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曦公司)与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紫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淘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全部侵权产品予以销毁;

2.被告淘宝公司立即清除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所发布的侵权广告信息;

3.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包含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等)3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承担。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诉请1、2。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089172号“cabbeen”、第1210777号“卡宾”与第9282803号“cabbee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三个商标均被原告大量使用与宣传推广,并获得市场肯定。

特别是第1089172号商标,于201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2018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存在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的网络平台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为此,原告特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办理了证据保全。

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事实确凿无疑。

原告认为,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未经许可长期、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也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交易平台,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事实上帮助了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实施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故起诉请求上判。

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用户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是会员名“大叔全球购”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淘宝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请求驳回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原告紫曦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原告紫曦公司提交的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紫曦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以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89172号“Cabbeen”、第1210777号“卡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前者包括服装、鞋,后者包括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

前者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后经续展至2027年8月27日;

后者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9月28日至2008年9月27日,后经续展至2028年9月27日。

2011年1月20日,紫曦公司经核准受让第1089172号商标。

2016年3月20日,紫曦公司经核准受让第1210777号商标。

紫曦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282803号“Cabbe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裤子、鞋、袜、帽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

2018年10月26日,紫曦公司委托代理人彭艳梅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会员名“大叔全球购”开设的淘宝店铺内,购买了商品名称为“官方旗舰店卡宾2018新款秋季长袖男T恤打底衫潮流圆领卫衣服男装”的T恤一件,付款158元,形成订单编号×××54。

该商品显示价格158元,累计评论0条,交易成功4件,宝贝详情介绍品牌:Cabbeen/卡宾。

查看该店铺营业执照为德化县伟程服装店。

2018年10月29日,快递人员将编号为3381812381976的快递包裹送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15楼,彭艳梅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拆封了上述包裹,工作人员将包裹拍照、封存后交由彭艳梅保管。

公证处针对上述购物、收货过程分别出具了(2018)粤广南粤第11964号、11992号公证书。

紫曦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1600元。

当庭对公证书所附实物进行拆封,快递袋上面粘贴的运单号为3381812381976,内有T恤一件,该T恤和包装袋上均未发现相应的侵权信息和销售者生产者信息。

庭审中,紫曦公司代理人使用法庭电脑查看订单编号为×××54的订单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为3381812381976,2018年11月8日,涉案商品链接被删除。

另查明,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经营。

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名“大叔全球购”开设的淘宝店铺由德化县伟程服装店注册经营。

本院认为,紫曦公司系第1089172号“Cabbeen”、第1210777号“卡宾”、第9282803号“Cabbee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法律状态稳定,紫曦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紫曦公司主张德化县伟程服装店在其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描述中使用“卡宾”、“Cabbeen/卡宾”标识,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并非紫曦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德化县伟程服装店未经授权在其涉案商品销售页面及商品名称、品牌描述等处使用“卡宾”、“Cabbeen”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紫曦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紫曦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紫曦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店铺累计信用评价,涉案商品158元,累计评论0条,交易成功4件;

2.紫曦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600元、购物费158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故本院酌定德化县伟程服装店赔偿紫曦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500元。

鉴于紫曦公司针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5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德化县伟程服装店负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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