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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虞城县牛汉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97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虞城县牛汉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牛汉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7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牛汉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大杨集镇刘李庙24号,经营者:牛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城县牛汉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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