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79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授权代表: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袁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太古皮具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商业城一楼1123号。
经营者:刘敏。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太古皮具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审理期间,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于同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太古皮具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对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太古皮具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