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5号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龙泉大袁足疗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永昌东路滕州实验小学永昌校区东100米龙泉大袁足疗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涛,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滕州市龙泉大袁足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长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