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2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鹰,台湾地区居民,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上海喜上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喜多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秀宇,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悦子,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喜多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腾达大厦**。
负责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秀宇,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悦子,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鹰与被上诉人北京喜多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喜多屋公司)、北京喜多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喜多屋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40473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孙鹰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孙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于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由孙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