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2号 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路96号5#厂房A10。
法定代表人:龚岳强。
被告:安耐特流体输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红星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熊书亚。
被告:上海玖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686号3幢3层C区。
法定代表人:左国忠。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耐特流体输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玖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