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31号 原告:刘义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黄山路**。
法定代表人:唐伟议。
被告:淮安市亚洲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21幢1室。
法定代表人:钱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业昆,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浩军。
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江苏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淮安市亚洲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刘义成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刘义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