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226号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第**楼******。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李清川饮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4H6XEX9,住所,住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群英北路**div> 经营者:李清川。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石狮市李清川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