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104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冉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76、180、182号大川建材市场2区14-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67474628。
法定代表人:王小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嘉陵,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沿正,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赛虎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五村西洋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7499649443。
法定代表人:陈秋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重庆冉升建材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赛虎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受理。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