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302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古塘太屺百货超市,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周塘横路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HAPR39。
经营者:陈燕。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古塘太屺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同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