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2号 原告:熊启友,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芝麻开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晨二路1号1栋3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郭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盼,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启友与被告义乌市芝麻开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启友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芝麻开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熊启友经济损失2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3日,原告熊启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启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启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熊启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