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76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盛德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5号2幢B-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45946870N。
法定代表人:魏晓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盛德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