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105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C&CO.),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94111-1264。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城区百优百惠服装店,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双羽凤凰城2-1-11。
经营者:陈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C&CO.)与被告广元市城区百优百惠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C&CO.)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C&CO.)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C&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C&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