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1098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公司员工。
被告:娄冬芳,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冬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原告也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