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43号 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兴乐路1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07628580H。
法定代表人:沈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井,杭州知管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诺贝尔吊顶(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场北路608号(大树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CU0E22。
法定代表人:邱晓伟,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龙,浙江启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诺贝尔吊顶(嘉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2100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经审查均予以准许。
2020年7月22日,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