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96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本盛,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本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陈本盛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75元,减半收取计662.88元,由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325.75元,应退回662.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