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76号 原告:许新善,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浙江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昊华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西大道133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冯窕。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新善诉被告永康市昊华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新善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新善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