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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098号
案件名称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3098号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3栋B座2102号。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村祥民路149号。

经营者:方华磊,男,1995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事件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以下简称山丘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公告送达等程序。

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原告大事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山丘用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事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山丘用品厂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72171××××.0”的专利侵权行为;

2、山丘用品厂赔偿大事件公司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合计人民币6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山丘用品厂承担。

庭审中,大事件公司明确其主张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大事件公司为专利号“ZL20172171××××.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手机号码安装台”,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6月15日。

2018年8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9均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

山丘用品厂在阿里巴巴开有店铺,店铺中有“临时停车牌”产品展示,向山丘用品厂购买该产品后发现该产品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

山丘用品厂未经大事件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大事件公司专利权,并给大事件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大事件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山丘用品厂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

大事件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山丘用品厂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证据及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在案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大事件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72171××××.0”、名称为“一种手机号码安装台”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6月15日。

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其特征在于,包括彼此活动连接的底座和翘板,底座上设置有凹槽,翘板部分地容纳于底座的凹槽中并可在凹槽中转动,翘板的一侧设置有号码板,号码板的外表面上设置有手机号码信息,驱动翘板相对于凹槽转动以将号码板隐藏在凹槽中或从凹槽中突出,从而显示或隐藏号码板上的手机号码信息。

本案庭审中,大事件公司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保护范围。

2018年8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一份,认为:全部权利要求1-9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大事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某于2018年9月30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操作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在互联网上运用该公证处自主开发的公证浏览器和固证平台,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 2018年9月30日,潘某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1688网,登录后,查看订单号为“228094720072668443”的订单,该订单显示供应商为“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点击“确认收货”,支付12元,其中货品6元,运费6元。

该订单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05。

订单详情单显示卖家为“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卖家会员名为“山丘汽车用品厂”。

点击查看该订单商品,商品名称为“双面号码汽车临时停车牌移车卡隐藏式挪车电话号码牌创意车内用品”,页面显示价格为“¥3.3-7”,30天内成交为“2875个”,评价8,该链接项下共有3种颜色,价格均为“¥6”,库存分别为84282、86060、85064。

详细信息中显示“加工定制:是”。

成交记录显示“人均采购数:245个”,“采购人数:37”。

进入“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店铺,店铺中有“实力源头加工厂”“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实力工厂”等字样,店铺自行填写的详细信息中显示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

查看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并载有相关工商登记信息。

查看该店铺黄页基本信息显示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深福证字第34839号公证书。

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公证人员与潘某来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楼下的速递易柜,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潘某从速递易柜取得包裹一个(圆通速递,快递单号:×××05),之后潘某在该公证处将上述收到的包裹进行拆封、查看、拍照后将包裹交给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封某,封某后的物品交由潘某保管。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深福证字第34831号公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为大事件公司开具了1600元公证费发票。

庭审中,经当庭打开公证实物,内有停车牌一个。

大事件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构成相同。

另查明,山丘用品厂成立于2018年6月1日,登记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汽车用品(不含印制)。

以上事实,有大事件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实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说明书、专利评价报告、年费缴费信息、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72171××××.0”的“一种手机号码安装台”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大事件公司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依法对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享有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其具有中空盒体状的底座和活动连接于盒体上部的翘板;

翘板部分地容纳于底座的凹槽中并可在凹槽中转动,翘板的两侧分别设置有插槽,插槽中插设有插板,插板的一侧具有矩形凹槽,凹槽处可卡接11个弹性橡胶小方块,小方块上标注有数字,按需排序后可构成为所需的电话号码,这样插板即可成为电话号码板;

当一侧插板卡接弹性数字小方块,另一侧未卡接时,则翘板的一侧设置有号码板(如果两侧都卡接弹性数字小方块,则翘板两侧设置有号码板),按压翘板可使其相对于凹槽转动,以将号码板隐藏在凹槽中或从凹槽中突出,从而显示或隐藏号码板上的手机号码信息。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已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发明专利产品。

山丘用品厂通过其1688商铺展示、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许诺销售、销售侵权。

山丘用品厂1688商铺店铺详细信息项下显示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店铺黄页基本信息显示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

结合山丘用品厂的核定经营范围为汽车用品加工,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本院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由山丘用品厂制造,即山丘用品厂还构成制造侵权。

综上,山丘用品厂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大事件公司要求山丘用品厂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山丘用品厂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大事件公司虽然提供了销售发票及成本统计,但该成本系大事件公司单方提交,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

山丘用品厂未到庭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侵权获利情况,故本院将依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山丘用品厂的赔偿金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6月15日;

2、涉案链接页面显示价格为“¥3.3-7”,30天内成交为“2875个”,评价8,该链接项下共有3种颜色,价格均为“¥6”,库存分别为84282、86060、85064;

3、商品页成交记录显示“人均采购数:245个”,“采购人数:37”;

4、大事件公司为本案支出了一定人力财力,其中包括公证费1600元,其虽未提交律师费发票,但确有律师代理。

本院综合上述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综合本案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对大事件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72171××××.0的“一种手机号码安装台”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赔偿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负担。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义乌市山丘汽车用品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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