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272号原告: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魏龙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平,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国梁,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鑫源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王茂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兆井,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清勇,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鑫源钢板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清勇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