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653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槐荫区平花倚水汽车用品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赵小平,其他不详。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槐荫区平花倚水汽车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