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6938号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双园巷9号。
法定代表人:严庆梅,职位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轩,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淼,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麻辣小郡干串串香店,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百日红中路488号1层。
经营者:李广,职位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享,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区麻辣小郡干串串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