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31号原告:梅福娣,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茂顺,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辉,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
原告梅福娣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福娣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邵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