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11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潮尚优品南河店,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中心广场A幢1层16-17号。
经营者:蒲安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潮尚优品南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6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8月11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第2.第3项诉讼请求为:合计10000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