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138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朱马店镇美虹家电经销部,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朱马店镇马店街上,注册号340421600254032。
经营者:朱侠,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台县朱马店镇美虹家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郑 植 审判员 代 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泉慧 书记员马林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