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22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上海言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张越萌,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越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晓峰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 磊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