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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文翔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胡巴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22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文翔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胡巴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文翔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胡巴巴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20号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西区昌观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文翔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坂雪岗大道与新地路交汇处的江南时代大厦物业2栋21楼2105。

法定代表人:沈华治。

被告:汕头市胡巴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龙田龙华片江南路四横7号。

法定代表人:沈维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喜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文翔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翔公司)、汕头市胡巴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巴巴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乐喜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文翔公司、胡巴巴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乐喜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乐喜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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