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55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鑫,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