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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昌黎县安山镇小邸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3知民初4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昌黎县安山镇小邸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安山镇小邸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4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安山镇小邸购物中心。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安山镇安山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9DAFX95。

经营者:邸国彬。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安山镇小邸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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