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76号原告: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跃进街6-18号1层。
法定代表人:房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鑫久湘黑鸭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副262号。
经营者:石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鑫久湘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