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4168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层(论岘洞,AN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芃,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克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雪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