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1291号 原告:黄方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90046F。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琴,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欧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桂花城石门路59号二层2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62037255J。
法定代表人:林浩兴。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胜,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妍,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浩兴,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嘉兴欧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林浩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欧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林浩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玲,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方强与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欧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林浩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方强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欧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黄方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方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方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