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1号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岳西路交口华地学府名都17幢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EDXN5C。
法定代表人:焦其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安琪,女,汉族,1993年6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镇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萍,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系张安琪三姨。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安琪、杭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10日,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安琪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