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599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法定代表人郭锡玕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丰收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富利时路7号102、103、104、105、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丰收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