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70号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466526。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永,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霸州市天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康仙庄乡中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347612356H。
法定代表人:东祥瑞。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天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28日,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