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1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芳,女,汉族,1991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明克,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婧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吴雨伦书记员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