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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俭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701号
案件名称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俭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肖俭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701号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召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俭玲,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俭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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