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701号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召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俭玲,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俭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