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373号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同步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市场XX区XX号。
经营者:周叶如。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同步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