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590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赛丹卫浴店,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宏润装饰材料市场Q区1号“赛丹卫浴”店铺。
经营者:孙冬花,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芝罘区赛丹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