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4执5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居委会蓬莱路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超,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滕州市,现于山东省济宁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8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王超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超名下位于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南池村(证号为:191500073)房产一宗,因该房产坐落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书面申请终结对王超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超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0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