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3707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佰虎.委托代理人杨建兴,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佰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周佰虎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FOREO”商标用于洁面仪上,已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并且2019年8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西乡派出所对被告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柏路7038号集信雅苑A栋1203室进行突击搜查,查获FOREOLUN洁面仪大型6个,FOREOLUN洁面仪迷你型60个,FOREOLUN洁面仪玩趣型16个假冒FOREO牌洁面仪,被告当日被拘留,并送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羁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FOREO的洁面仪(FOREO商标证第16180061号、13848305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周佰虎辩称,原告诉称“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这与事实不符。
1、被告侵权获利金额为20836.95元是确定的。
判决书中确定的销售金额188913元×70%(原告方的产品)×10%-15%(获利的比例)得出的是20836.95元。
10%-15%的获利比例是市场估计的比例;
2、被告系个人,销售能力有限,营销范围有限。
根据案卷证据表明被告个人能力有限,销售范围很小,获利微薄,每天担心受怕,获利极少;
3、被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父母无工作,无生活来源,年老多病,长期住院治疗。
经审理查明,第16180061号FOREO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INTERSELECTTRADINGLIMITED),有效期是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核定的服务类别是第10类,核定商品范围为美容仪器;
阴道冲洗器;
杀菌消毒器械;
下体冲洗袋;
按摩器械;
口罩;
紧身腹围;
奶瓶;
人造乳房;
电动牙科设备(截止);
第13848305号FOREO商标注册人是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INTERSELECTTRADINGLIMITED),有效期是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核定的类型是第21类,核定商品范围为牙刷;
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
电动牙刷;
牙签;
牙线;
化妆用具;
卸妆器具;
修面刷;
电刷(机器部件除外);
刷子(截止)。
2018年10月22日,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受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INTERSELECTTRADINGLIMITED)的委托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处理任何第三方侵害第三人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INTERSELECTTRADINGLIMITED)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正在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期为2018年10月22日至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撤回对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授权时终止。
2019年8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在被告位于深圳市××松柏路××室××FOREOLUN洁面仪大型6个,FOREOLUN洁面仪迷你型60个,FOREOLUN洁面仪玩趣型16个假冒FOREO牌洁面仪,被告当日被拘留,并送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羁押。
2020年4月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06刑初5625号刑事判决书针对上诉侵权产品认定被告周佰虎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拘留证及扣押清单、(2019)粤0306刑初562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经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被告的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被告店铺所显示的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累计评价、库存数量,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实际进行公证、聘请律师、进行公告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因上述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佰虎立即停止侵犯第16180061号、138483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周佰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元;
三、驳回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周佰虎负担3867元,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颖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志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