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15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梓萱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西湖村**。
经营者:蔡米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梓萱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