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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永城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刑终97号
案件名称孟永城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孟永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永城,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无业,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1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新郑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9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增迎,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永城、杨奥辉、李贺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豫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孟永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经审理查明,道达尔股份有限公司是第3702361号“TOTALSA及图”注册商标、第7207274号“TOTALSA道达尔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埃克森美孚公司是第174458号“美孚”注册商标、第1180203号Mobil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壳牌国际股份公司是第180720号图形注册商标、第904466号SHELL注册商标、第180730号“壳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

嘉实多有限公司是第1672240号“Castrol及图”注册商标、第832054号“嘉实多”注册商标所有人。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孟永城租用新郑市郭店镇连环寨一民房,先后雇佣杨奥辉、李贺贺、郭某(另案处理)等人,灌装制作假冒壳牌、嘉实多、美孚、道达尔等品牌润滑油对外销售。

2019年12月23日,新郑市公安局郭店派出所民警对辖区进行检查时当场扣押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孚润滑油289瓶、美孚润滑油5桶、嘉实多538瓶、壳牌润滑油120瓶、道达尔快驰润滑油16瓶及大量印有美孚、道达尔、壳牌标识的空桶、标贴及纸箱。

经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道达尔润滑油(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以上扣押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对扣押涉案商品照片比对,涉案商品包装上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的注册商标。

根据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结论,扣押的美孚、嘉实多、壳牌、道达尔润滑油价值88160元。

2020年1月12日,孟永城到新郑市公安局郭店派出所投案。

孟永城、杨奥辉、李贺贺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永城供述,供认其自2019年4月份至2019年12月在新郑市郭店镇连环寨村北头民房内制作假冒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品牌机油,并雇用了程某、杨奥辉、郭某、李贺贺等人。

一点也没有销售出去。

2、被告人杨奥辉、李贺贺供述,供认在涉案窝点打工,灌装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和现代、道达尔、上汽大众、广汽本田、日产、上汽通用五菱的品牌机油。

被告人李贺贺供认,其负责替孟永城运输制作好的假冒机油。

3、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其帮助孟永城在各被告人建立的微信群里下单安排生产任务的事实。

证人程某、郭某证言,证明在孟永城开办的涉案窝点打工,灌装假冒机油的事实。

4、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扣押美孚润滑油289瓶、美孚润滑油5桶、嘉实多538瓶、壳牌润滑油120瓶、道达尔快驰润滑油16瓶及美孚、道达尔、壳牌空桶20000余只及大量假冒标贴、纸箱等标识。

5、注册商标证及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营业执照。

6、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扣押商品中的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道达尔注册商标的润滑油价值88160元。

7、到案经过,证明孟永城于2020年1月12日到新郑市公安局郭店派出所投案的经过。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被告人孟永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被告人杨奥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李贺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物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禁止被告人李贺贺、杨奥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润滑油类商品的经营活动。

上诉人孟永城及其辩护人上诉称:上诉人孟永城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孟永城主动到侦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全部案件事实,积极配合侦察机关侦破案件。

自愿认罪认罚,生产制造假冒机油的时间较短,制造的假机油并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小,且孟永城没有前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孟永城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改判缓刑。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关于孟永城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孟永城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孟永城主动到侦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全部案件事实,积极配合侦察机关侦破案件。

自愿认罪认罚,生产制造假冒机油的时间较短,制造的假机油并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小,且孟永城没有前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孟永城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改判缓刑。

”的上诉理由和意见。

根据一审查明事实,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孟永城租用新郑市郭店镇连环寨一民房,先后雇佣杨奥辉、李贺贺、郭某(另案处理)等人,灌装制作假冒壳牌、嘉实多、美孚、道达尔等品牌润滑油对外销售。

2019年12月23日,新郑市公安局郭店派出所民警对辖区进行检查时当场扣押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孚润滑油289瓶、美孚润滑油5桶、嘉实多538瓶、壳牌润滑油120瓶、道达尔快驰润滑油16瓶及大量印有美孚、道达尔、壳牌标识的空桶、标贴及纸箱。

根据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结论,扣押的美孚、嘉实多、壳牌、道达尔润滑油价值881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孟永城等被告人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88160元,已经属情节严重情节,原判依据孟永城犯罪的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其自首情节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永城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孟永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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