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390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伟彬记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南布社区下南路69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0A。
经营者:黄卓伟,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伟彬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5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