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知民初704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姨,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万家欢卫浴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中心广场精品超市D区二楼062号。
经营者:张秋平,女,汉族。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公司)诉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万家欢卫浴商行(以下简称万家欢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箭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家欢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箭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及其经营者:1.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带有“ARRCVV”标识的产品、拆除并销毁带有“箭牌卫浴”标识的门头招牌,停止侵犯原告“ARROW”、“箭牌”及“ARROW箭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箭牌公司系国内知名陶瓷卫浴生产企业,拥有11类注册的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ARROW”、第9029209号、第12862502号“箭牌”及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等多个商标。
经过原告多年的悉心经营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宣传推广,“ARROW箭牌”品牌已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享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近期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及其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门头招牌上突出使用“箭牌卫浴”标识,并非法销售仿冒原告“ARROW箭牌”商标的商品。
被告及其经营者的行为易使消费者对其销售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该有关商品为原告生产或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的关系。
被告及其经营者擅自使用“ARROW箭牌”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原告注册商标广泛知名度进行虚假宣传销售的侵权故意。
被告及其经营者的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经济上、商标声誉上给消费者和原告均造成巨大损失。
原告认为:其对“ARROW箭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应依法得到有效保护,被告及其经营者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并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特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万家欢商行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1月14日,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54310号“ARROW”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为座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盥洗盆(卫生设备件)、小便池(卫生设施)、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便桶、坐浴澡盆。
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1月13日。
2004年7月20日,变更注册人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2010年3月9日,该商标经依法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月13日。
2017年1月6日,该商标转让至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后该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
2020年2月29日,变更注册人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4月21日,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88533号“ARROW”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为水龙头、龙头、喷水器、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
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4月20日。
2004年7月20日,变更注册人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2010年3月9日,该商标经依法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
2017年1月6日,该商标转让至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后该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4月20日。
2020年2月29日,变更注册人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商标(“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为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
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
2017年1月6日,该商标转让至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变更注册人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029209号“箭牌”商标(“牌”字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为盥洗室(抽水马桶)、浴霸。
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3日。
2017年1月6日,该商标转让至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变更注册人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商标(“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为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
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0日。
2017年1月6日,该商标转让至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变更注册人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5日,国家商标局商标驰字[2008]第7号文件认定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1月27日,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万家欢商行销售的标注“ARRCVV”字样的坐便器、水龙头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中心广场精品超市D区一楼058号的“郑州(东)建材大世界万家欢卫浴商行”对上述商品进行拍照取证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查获张秋平销售的标注“ARRCVV”字样的坐便器1个、销售单价420元,标注“ARRCVV”字样的水龙头6个、销售单价55元,违法金额750元。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份20日作出郑市监工商[2019]第190401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张秋平销售的商品上标有“ARRCVV”字样,足以使消费者与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的“ARROW”商标产生混淆,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之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张秋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注“ARRCVV”标识的坐便器1个、水龙头6个,罚款1000元。
另查明:一、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7日注册成立,2018年2月1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三水核变通内字[2018]第1800052013号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18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佛核变通内字[2019]第1900535289号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万家欢商行注册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秋平。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洁具;
卫浴;
五金。
三、2019年7月12日,本院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万家欢卫浴商行(经营者张秋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2019)豫0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载明,2017年11月3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财跟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辅助人员孔祥龙来到新郑市郑州东建材市场、东建材精品广场标示为“箭牌卫浴”的商铺,在公证辅助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后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7)厦证经字第2303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销货清单》上有“品名尖飞机淋浴”、“数量1套”、“金额(元)350”等字样,名片有“ARRCVV”箭牌卫浴地址:东建材D区058号张秋平、经营项目:时尚浴室柜、淋浴房系列、智能座便器、水龙头系列、挂件系列、浴缸系列、花洒系列、陶瓷洁具、五金配件”等字样,微信交易记录截屏照片显示,“付款金额¥350.00”、“收款方DY箭牌(卫浴仓储批发)”、“转账时间2017-11-0314:04:54”。
四、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对陈培林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54期《商标公告》第10591778号“ARRCVV”商标提出异议。
2015年5月28日,国家商标局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0000012189号《第10591778“ARRCVV”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ARRCVV”申请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卫生间用消毒剂分配器”,而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为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二者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细微,异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且两者之间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对于消费者产生极强的误导性,损害消费者及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决定第10591778号“ARRCVV”商标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工商登记材料、三水核变通内字[2018]第1800052013号变更登记通知书、佛核变通内字[2019]第1900535289号变更登记通知书、商标证书、商标驰字[2008]第7号驰名商标批复书、郑市监工商[2019]第190401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商标异字第0000012189号异议裁定、(2019)豫0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箭牌公司依法享有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ARROW”、第9029209号、第12862502号“箭牌”及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万家欢商行所销售的座便器、水龙头等产品,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产品上使用与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ARROW”及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相近似的“ARRCVV”标识,及在其店铺门头上使用与箭牌公司第9029209号、第12862502号“箭牌”相同的“箭牌卫浴”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销售该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带有“ARRCVV”标识的产品、拆除并销毁带有“箭牌卫浴”标识的门头招牌,停止侵犯原告“ARROW”、“箭牌”及“ARROW箭牌”商标专用权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产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售价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0000元,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万家欢卫浴商行(经营者张秋平)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带有“ARRCVV”标识的产品、拆除带有“箭牌卫浴”标识的门头招牌;
二、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万家欢卫浴商行(经营者张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万家欢卫浴商行(经营者张秋平)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