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482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玉泉路世纪好又多超市连锁店,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玉泉路五云里1号楼底商。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关灯。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玉泉路世纪好又多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