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松祥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81号菲尼斯卡酒店旁门面。
经营者:张松波,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松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松祥食品店的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1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即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松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志红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