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245号 原告:丁金花,女,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旦蓉,上海德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建设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牌路588路6幢。
法定代表人:石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雪英,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丁金花与被告宁上海建设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王雪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丁金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金花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