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793号之一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次,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李次、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经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裁定,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与被告李次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与李次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